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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的通知

  1、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2、依法指定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       制度,并按      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准确填报统计资料;
  4、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确需调整统计人员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在三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和直接报送统计资料的部门。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掌握准确报送本单位统计资料所需的统计业务知识。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规定,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我们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____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工作文件

  二00 年 月 日(盖章)

***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

  ***统计局(调查队):
  你局(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和------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工作文件已收悉。现将我单位此项调查任务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1、负责此项调查工作的部门: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此项调查工作的统计负责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3、负责此项调查工作的统计人员: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存根)

  单位全称:
  根据统计法和       报表制度的规定,你单位已经被确定为       统计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为确保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贯彻落实,特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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