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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住房的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包括国有企业申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可采取优先审批、集中审批的办法,提高规划、施工报建效率。加强工程招标、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二、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理念,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六)继续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非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房、非首次购房的,继续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三、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加强和完善土地市场监管,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对已出让的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照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成交价格比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价低20%或比区域基准地价低20%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八)加强商品住房交易监管,抑制炒房行为。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除特殊情形外,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对已预售的商品住房,应于收款当日出具发票。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的,暂停预售许可。完善预售许可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商品住房项目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许可。自2010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预售款应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某一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预售所得款项应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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