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

  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气幕、暖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均为设备。

  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

  1、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

  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

  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