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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117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局2009年9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设备价款的扣除标准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其价款可按规定不计入应税营业额,凡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建设项目工程中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价款可先按工程(概)预算中列明的设备品目计算,以工程决算的设备价款进行清算。

  五、建安工程设备价款以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外汇结算单(外汇结算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设备运费应计入应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六、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实,即对购买的设备是否与工程(概)预算中列明的相符,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外汇结算单(外汇结算凭证),发票的付款方、受票方、设备名称及价款等内容是否真实,对未列入该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设备所产生的价款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九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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