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物产品换证点建设内容和要求
1、建筑要求
动物产品换证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在区县所内,也可设立在经营规模较大的动物产品贮存、交易场所,但均应当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设立专门用于存放检疫证明的场所并且要有必要的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设置在区县所的可与产地动物检疫报检点合设。有可用于公示管理制度的完整墙面,长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小于2.5米,墙面饰白色。
设立在动物产品贮存、交易场所的换证点由相关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
2、设施设备
动物产品换证点应有必要的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数量满足官方兽医(换证人员)办公需要,文件柜宜采用上半部玻璃门的灰白色铁柜,数量不少于两组,能满足检疫证明、检疫记录以及其它文书档案存放的需要。配备电脑(预留上网条件)、打印机、传真电话。
3、政务公开
动物产品换证点应在室外设置标示牌,标示牌大小为60×40厘米(±5厘米),横式,材质为不锈钢,标示牌上书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字体为宋体、黑色,以弧形排列,下书写“××动物产品换证点”,字体为仿宋体、黑色,以横式排列。
室内应悬挂动物卫生执法专用标识,标识按农业部规定的样式、大小设置,张贴《
动物防疫法》等宣传材料,同时应公示有关换证的规章制度、流程、报验电话、换证人员、监督电话等,公示牌宜采用蓝底白字(标题红字),每块大小为90×60厘米左右,直式。
4、换证人员
动物产品换证点的换证人员应由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派驻或安排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具备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经市或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质,做到持证上岗。换证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换证工作量的需要,当班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5、档案和记录
动物产品换证点应备有必要的档案和记录,必备的书籍资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检疫员日常考核实施细则、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必备的记录为动物产品复验换证申报表,动物产品复验换证记录以及相应的统计报表、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领用发放记录等,除检疫证明存根须回收外,其它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