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档案和记录
产地动物检疫报检点应备有必要的档案和记录,必备的书籍资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检疫员日常考核实施细则、上海市动物产地检疫规范、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必备的记录为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记录、动物产地检疫记录、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单以及相应的统计报表、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领用发放记录等,除检疫证明存根须回收外,其它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二)动物屠宰检疫派驻点建设内容和要求
1、建筑要求
动物屠宰检疫派驻点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进出的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存放检疫证明的场所应有必要的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有可用于公示管理制度的完整墙面,长度不小于5米,高度不小于2.5米(或长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小于2.5米的两面墙),墙面饰白色。另有不小于20平方米的更衣和工具存放场所。
办公场所和更衣、工具存放场所由屠宰场提供。
2、设施设备
动物屠宰检疫派驻点应有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施设备,办公桌椅数量满足官方兽医(检疫人员)办公需要,文件柜宜采用上半部玻璃门的灰白色铁柜,数量不少于两组,能满足检疫证明、检疫记录以及其它文书档案存放的需要,储藏柜数量满足检疫工具、防护服装以及其它物资存放需要,配备电脑(预留上网条件)、打印机、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