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检疫报检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9]第153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动物检疫报检点(含屠宰检疫派驻点、动物产品换证点)的建设,根据本市动物检疫报检点的现状,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提高的原则,我所制订了《上海市动物检疫报检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并征求了各区县所的意见,作为下阶段报检点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所在区县的情况,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力争在3~5年内完成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动物检疫报检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动物检疫报检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保证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采取的政府强制行为。加强动物检疫监管,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制订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规划,加强基层检疫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的体制、机制,促进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保证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食用畜禽产品安全。
2008年10月,根据市农委、市畜牧办的工作部署,本市动物检疫工作职能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整至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年来,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上作出了努力,但是由于动物检疫管理体制、机制等原因,本市检疫机构和队伍建设严重滞后,现行动物检疫报检点仍是建立在乡镇兽医站的基础上,与《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为促进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拟在取得政府部门支持的前提下,用3~5年时间逐步开展并完成动物检疫报检点(含屠宰检疫派驻点、动物产品换证点)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
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动物检疫实施主体,以乡镇或者按养殖量大小划分区域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设立的屠宰场设置屠宰检疫派驻点;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动物产品流通量、报检量,在动物产品贮存、交易场所或区县所设置动物产品换证点。依据“统一、规范、高效”的要求,开展动物检疫报检点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动物检疫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