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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进入兽药数据库,在兽药企业数据库及兽药产品数据库中可分别查询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证书、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等内容,便于核对相应信息的一致性。
  (四)对于购进兽药产品,如确认标称生产企业为合法企业,则可联系该批兽药的标称生产企业,通过产品确认书等形式确认所购产品的合法性。若企业否认,则所购产品可能为假兽药,应暂停销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兽药监督机构。如确认标称生产企业为非法企业,则应及时封存所购兽药,并报告所在地兽药监督机构。
  (五)企业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通知公告”栏或上海市畜牧兽医网“公告通知”栏进行查看,重点关注非法标称企业及假劣兽药名单,避免购入非法产品。

  三、注意事项

  (一)各兽药经营企业应注意相关确认材料的收集保管,作为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及产品质量档案的组成部分,按要求存放,以便追溯。
  (二)市、区县兽药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未按要求做好确认工作或未将确认材料归档保存的,应依法进行警告并合理指导;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三)请各区县注意收集汇总本辖区确认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办。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监督部门和市区兽药经营企业有疑问或建议,可直接联系我办,联系电话:23113098、23119640,传真电话:63580987,电子邮箱:zhangwj@sahvet.gov.cn。

  附件: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兽药,提高本市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兽药产品确认”是指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购进兽药产品时向兽药生产企业或(上级)兽药经营企业确认所购兽药合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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