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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49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区各兽药经营企业:

  为规范本市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维持本市兽药流通领域的良好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兽药,正确放心使用兽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附件,以下简称确认制度),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确认制度。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监督市区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确认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区县监督机构的确认工作,并尽快建立在本市销售产品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便于企业确认其合法性。
  (三)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做好确认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支持与相关咨询工作。
  (四)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兽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确认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尽快建立在辖区内销售产品的外省市兽药生产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便于企业确认其合法性。
  (五)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确认制度,梳理进货渠道,要求兽药生产企业或(上级)兽药经营企业提供相关确认材料,并认真按规定审查,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在确认相关材料信息过程中,可通过多种途径完成确认,确保所确认信息的真实有效。
  (六)本市各兽药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产品确认工作,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确认途径

  (一)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购进兽药产品时应向其产品供应单位索取确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对于标称上海的兽药生产企业,可致电本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兽药监督机构,确认该企业的合法性。我办将尽快建立本市兽药生产企业联系数据库,届时可直接登录上海畜牧兽医网(www.sahvet.gov.cn)进行查询核对。对于标称外省市的兽药生产企业,由其在本市的一级经销商索取兽药生产企业及其业务代表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根据要求提供给下级兽药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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