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的承诺书
上述资料原件由市县商务局负责审核,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2份上报。
(二)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资料
1、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附件3);
3、经市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市场建筑平面设计图;
6、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7、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8、惠农措施。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县审查上报。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申请的项目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初审把关,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对申报批发市场的自测评分予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并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装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册,随附企业生成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省级审定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批发市场进行现场测评;对申报农贸市场和经测评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发市场,经两厅联合会审,提出推荐名单,联合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备案确认实施。上报备案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确认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通知有关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五、项目实施
(一)实施期限。根据商建发〔2009〕277号文件,经备案确认并在2009年内实施的项目,实施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在 2008年已建成,符合申报条件,但没有享受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在2009年申报。
(二)执行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公益性设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和经营性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按照《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执行。农贸市场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我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07)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