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及带动我省地方和社会投入,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等情况。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带动我省地方和社会投入情况、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等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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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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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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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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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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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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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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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类别
| □1.开拓新兴市场项目 □2.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3.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4.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5.农轻纺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6.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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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基本
情况
| 投资来源
| 实际发生金额或项目实际总投资(元)
| 申请支持
金额(元)
| 批准支持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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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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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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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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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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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申请海南省外贸发展资金 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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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审核意见(公章)
| 财政厅审核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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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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