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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及带动我省地方和社会投入,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等情况。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带动我省地方和社会投入情况、帮助企业应对危机等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见备注)

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申请项目类别

□1.开拓新兴市场项目 □2.建设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3.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4.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5.农轻纺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6.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    基本

情况

 

投资来源

实际发生金额或项目实际总投资(元)

申请支持

金额(元)

批准支持金额(元)

□1企业自筹

 

 

 

□2银行贷款

□3财政拨款

□4其它

   本企业申请海南省外贸发展资金   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商务厅审核意见(公章)

 

财政厅审核意见(公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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