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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符合以上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未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优先安排。

  (二)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非实质性改变的企业,视为原企业。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企业必须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通过安装数据申报系统(企业端)光盘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并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材料(含票据)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省商务厅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省商务厅对拟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若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计划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属于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属于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年度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带动当地和社会投资情况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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