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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
  (一)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出口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和企业技术改造,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含各种出口认证、专业设备购置、建立水产品第三方实验技术改造等)等,给予投资额7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与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新技术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六)资金项目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等复印件;
  (八)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与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必须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和科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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