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范围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
(二)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开拓建设境外营销网络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可行性计划工作方案(申请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补贴的提供);
(四)项目单位与境外签订的有关协议;
(五)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实际财务支出凭发票复印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出口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出口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行业组织(含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技术园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试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出口型或有出口潜力的企业。
(二)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出口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指企业通过产、学、研相结合,或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行业内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公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产品要有出口业绩或有出口前景。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实施完成并已经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
(三)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包括:海南优势农产品网站建设、网络推广、广告及宣传资料制作、各种出口认证、业务培训、农产品国际组织入会费、专业设备购置、新产品研发、专利申请及建立水产品第三方实验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