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出口企业、中介组织和政府商务部门经批准到新兴市场(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举办或参加展览、推介会及其他经贸活动的有关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境外广告宣传费用等)。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企业和中介组织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的展览和举办贸易促销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政府商务部门到新兴市场(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举办境外展会或参加展览的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全额补助。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开拓新兴市场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
(二)申请单位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政府商务部门组团除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开拓新兴市场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开拓新兴市场可行性工作方案;
(五)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建设境外营销网络
第九条 扶持范围
支持我省有条件、有实力并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出口企业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
第十条 扶持标准
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本年度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仓库租金,特别对自设专卖店、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企业对外支付的租金和装修费用;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和当地运输费;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等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