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企[2009]1865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业务发展,做好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促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要求及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将《办法》的政策内容传达到有关企业。
《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谭昌友、68531850;省商务厅、陈阳、65343759)。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业务发展,做好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开拓新兴市场
第五条 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