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省和市县政府、农垦总局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注资总额不超过当年中央拨付我省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担保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近两年纳税汇总表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资金的申报。
担保机构应提供无偿资助和奖励申请、当年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的汇总表和明细表、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入帐凭证,被担保企业的出口记录(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有关资料,并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资本金方式资金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