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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省和市县政府、农垦总局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注资总额不超过当年中央拨付我省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担保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近两年纳税汇总表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资金的申报。

  担保机构应提供无偿资助和奖励申请、当年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的汇总表和明细表、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入帐凭证,被担保企业的出口记录(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有关资料,并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资本金方式资金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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