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验收程序。1、企业申请。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2、市县初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农超对接项目相关标准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初验,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商务厅提交初验报告。初验应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3、省级验收。省商务厅根据市县初验情况,组织省验收领导小组赴项目所在地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步骤为:(1)听取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汇报;(2)审查项目验收材料;(3)按相关标准进行项目现场验收;(4)项目承办单位解答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5)对项目建成情况和预期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4、省级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并在2010年2月底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行文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报告有关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等。
(八)验收材料。
1、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快速检测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装的详细地址;(6)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2、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新增出口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2)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品牌注册、推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相关费用清单及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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