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销售产品质量无投诉,或有投诉但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率低。
2、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售后服务店(站)条件
(1)售后服务量和水平位居省内同行前列;
(2)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对乡镇村能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对偏远乡村48小时之内能上门服务,并能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
(3)严格执行国家“三包”有关规定;
(4)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
(5)投诉率低,对消费者投诉能及时妥善处理。
3、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配送中心条件
(1)配送中心的规模和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配送服务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及主要乡镇;
(2)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运送车辆不少于3台(辆);
(3)家电下乡产品的配送率不低于60%;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下乡流通体系。
(二)汽车下乡销售、服务网点项目条件
1、汽车下乡销售网点项目条件
(1)县级汽车下乡交易市场:在该市县经营场所、经销汽车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符合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至少与3家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进场协议,且协议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休息和咨询等基本功能;按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
(2)县级汽车下乡品牌销售店:在该市县经销汽车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授权;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客户休息等基本服务功能,并按规定在商务部门备案。
2、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项目条件
(1)县级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售后服务排名位居前列;符合所在地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车辆检测专用设备、停车场、配件仓库等维修基本设施,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有5个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3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2)乡镇汽车下乡售后服务网点。在该市县乡镇售后服务排名位居前列;占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配件储备;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2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生产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条件的应具有上门服务功能;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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