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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行网吧实名上网登记的通告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行网吧实名上网登记的通告
(长公通[2010]94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网吧实名上网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网吧长效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网吧实名上网登记是进一步优化全市网吧市场秩序,建立网吧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措施。网吧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必须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二、网吧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严禁接纳无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冒用他人证件人员和未成年人上网。

  三、上网登记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刷卡录入网吧实名登记系统,严禁使用小键盘、会员卡等其他途径输入身份信息;

  四、网吧经营单位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实名上网登记的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五、严禁网吧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使用实名上网登记系统。

  六、网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使用实名上网登记系统登记上网消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上网消费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因拒不执行实名上网登记,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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