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经营范围中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需延期的,不再提交一般变更登记材料,仅凭变更登记申请书、代理人证明、行政许可证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即可办理变更登记。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行政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允许使用一年。
13.经所在地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中小企业。
14.扩大免于登记的范围。中小企业法人在住所之外设立不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仓库、展厅、办事处,可不办理注册登记。
15.延长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受金融危机影响,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内外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可延长出资期限六个月。
16.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未开业经营逾半年或开业后连续停业逾半年,有正当理由的,经企业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六个月。
17. 鼓励股权出质登记。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借相应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18.支持农资经营中小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做大做强,鼓励有经营资格的农资企业跨区域设立连锁经营店。
19.放宽外资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允许持有国外护照或居留证、暂住证等证件的国内自然人投资,经审批机关和外汇部门批准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20.支持国内自然人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节能降耗的高附加值领域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被授权工商局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2.因城市拆迁确需保留营业执照的企业,经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证明,自提出搬迁申请一年内保留其经营资格,并免收变更费。
23.放宽2008、2009年度企业年检条件。
(1)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在一个年检年度内,企业设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可通过年检;
(2)对于年检年度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允许先通过年检,到12月31日前暂不办理减资登记或暂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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