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全区范围内凡有基建项目或装修工程的部门、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支付基建款项及其它费用时,必须按照税款征收的属地原则,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不得用异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发票复印件或白条子挂账付款。否则,经地税部门查实,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林政资源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木材运输证明开具情况。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彻底清查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年审情况,理顺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无业领取低保人员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渠道。有效杜绝非下岗职工办理虚假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生产经营违法骗税的现象,并将下岗再就业证发放情况每季度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反馈通报。
(十二)民政、教育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新登记、变更、注销的社会团体、非学历教育机构等有关信息。应当加强学校、各类培训班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发票,据实申报纳税;对需要代征税款的,应当配合地税部门代征税款。
(十三)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确保代征代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代扣行政事业机关车船税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没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并完税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协议,代征车船税。对客运车辆发放油补时,实行先税后补办法,即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予以办理油补,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督促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
(十四)国税部门要做好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窗口换票应缴相关地方税费和新购置车辆当年车船税代征工作。国税部门在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征收代开发票增值税的同时,应依据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新购置车辆当年车船税,实行缴纳车船税后(法定减免车辆除外),办理车辆购置税。对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国税部门应依据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协议代征车船税。此外,国税部门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结束后,向当地地税部门传递所得税汇算企业工资费用列支情况。
(十五)公、检、法部门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应对涉税突发事件。公安部门应及时配合地税局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税行为,着力解决本辖区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又拒绝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抗税不缴等“钉子户”、“难缠户”问题。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查处涉税案件,从严、从快处理暴力抗税案件。进一步净化税收环境,为综合治税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