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署发改委、林管局财务部和计统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相关涉税信息。林管局财务部对林管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由林管局财务部统一代征车船税。
(二)交通、水务、电业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公路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改造计划及相关信息。
(三)建设(城建)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通报项目招标情况、已批准开工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预(决)算等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订或要求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做好各种税款的代征代扣工作。
(四)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等信息。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租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登记、房屋预售等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协同当地政府制定和公布房产销售最低指导价格和房屋租金最低指导价格,规范房屋销售和房屋出租市场。与此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在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转让、出售、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地税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凭房地产开发商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办理房产转让、出售、登记、变更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税款代征义务。
(六)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定期对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占地面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应向地税部门传递相关土地信息、矿产资源信息。包括:发放、变更土地使用证书信息;已占地未办土地使用证信息;发放采矿许可证信息和收取资源补偿费信息等。
(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辆年检时,要严格把关,凭地税部门出具的车船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对没有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不予年检,对所有车辆实行“先税后检”,并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检车信息。对未缴纳应纳税款而审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转让营运车辆时,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督促买卖双方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完税手续后,凭完税证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八)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营运车辆应纳税款的代征工作。在营运证的年检中,对出具税务机关完税凭证或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运输管理部门方可予以年检,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完税凭证的,运管部门应依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协议实施代征税款,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应督促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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