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东府办〔2009〕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与建设,现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作出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我市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以维护公平、服务居民为出发点,制定了《东莞市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提出了满足城镇居民步行15分钟以内可以获得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全市规划整合设置3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市共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22个。
二、规划调整
(一)总体原则
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数量、地域性质、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建设规划作出调整,各镇街不再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数量,允许适当增减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数量。已规划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以合理规划、有效使用为原则,对其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符合卫生资源有效使用原则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撤、并或迁移。原则上2010-2011年不再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指标。
规划新增加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立足于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尽可能将镇街医院现有的门诊部、诊所等延伸设置机构以及各村(社区)卫生站、门诊部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整合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接受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体化管理。
(二)调整情况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凤岗镇和虎门港管委会减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指标,南城街道、石碣镇、高埗镇、寮步镇、大朗镇、樟木头镇、塘厦镇、清溪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和松山湖管委会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指标(规划指标增减数额详见附件《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财政补助金额随规划调整相应调整。原则上,新增加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在2010年6月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设置与建设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1、直接服务人口0.8-1.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