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1、开展宣传培训。一是制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全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宣传工作方案(包括统一全市的宣传口径、设计理念、制度亮点、主要内容、宣传方式和渠道、媒体引导、网媒监控等),通过全面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为推行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召开全市推居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三是制定《条例》学习、系统和设备应用的培训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公安民警、管理人员、协管员参加《条例》学习培训班,开展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及其发证模块、居住证制证设备以及新莞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工作(由市推居办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助)。
2、落实经费保障。居住证工本费由市、镇(街)财政各分担50%。市一级信息系统设备研发和升级改造、系统安装维护、人员培训、日常办公和制度宣传等推行居住证制度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审核解决;镇一级制发证设备购置费、日常办公和制度宣传等推居工作经费纳入各镇街财政预算,由各镇街自行审核解决(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助)。
3、建设信息系统。一是做好公安人口信息设备的升级改造、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的安装应用、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研发、系统对接和调试工作。二是将原有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数据整理、转换、加载至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三是根据省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需要,科学布置全市受理和办证网点,落实居住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工作。四是制定居住证信息采集、受理、发证、信息变更、检查等流程,规范办证程序。五是按照“归口管理、共同采集、统一录入、共享使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工厂宿舍等)采集会战,做好有关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依时发证(由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4、修订规范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推居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对流动人口享有的职业技能培训等七大类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四大类便捷公共服务,特别是入户、子女入学等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各部门涉及领域现有的政策规定要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制定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对2010年1月1日《条例》生效后属本部门服务管理范围内的新莞人群体进行认真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上述人员的现有存量、今后增量和全市总量要有较为准确的估计和预测,对全市的承受量要有准确的认识,以作为后续制度完善和工作推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