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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2009-2020)》的通知


  (一)各方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完善“一行一局”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监管,形成良性互动,严控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交叉性风险。二是要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强化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效率,增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连续性。三是继续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形成迅捷高效的风险通报和信息传递网络,增强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完善金融调控监管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一行一局一办”新型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五是建立金融业信用体系平台和信用等级评定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动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推动城市间金融资源整合。一是加强与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中心城市合作,探索建立珠三角中心城市金融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深莞惠金融合作一体化,三市金融管理部门抓紧制定和实施具体规划、合作项目。二是推进区域内政府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政府间协调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三是完善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统一珠三角中心城市征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快珠三角中心城市经济金融联动步伐。

  (三)发挥金融同业公会、协会的规范自律作用。一是大力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同业公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利益协调、信息沟通交流、人才培训、协助监管、改善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二是支持和促进建立健全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完善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中介机构失信惩罚体系,规范金融行业公会和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为金融机构在莞发展提供优惠

  (一)研究出台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根据东莞经济发展重点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研究出台相应资金导向优惠政策和筹措计划。二是研究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办法,对购地自建办公设施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在土地位置、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三是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各种行政费用、司法费用和地方税收等在事权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二)建立激励制度,鼓励金融产业发展。一是对全面依法履职、为辖区金融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驻莞调控和监管部门予以奖励。二是对服务优良和产品创新突出的金融企业、金融生态建设的模范镇(街)、金融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对在莞设立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金融机构及进驻东莞金融商务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九、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形成金融人才汇集环境

  (一)加快金融人才培养,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是完善金融人才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型、实战型等高级金融人才;借助国内、省内高等院校和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优势,大力培养各层次的金融人才,引导、资助东莞高校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金融人才培养基地。二是制定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金融人才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措施。三是加大金融人才资源开发,鼓励员工接受在职教育,鼓励从业人员参加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等各种认证考试。四是鼓励东莞优秀金融人才参加香港“输入内地专才”计划,选派东莞金融业务骨干到港澳交流、培训和实习。五是支持东莞高校金融院系、金融研究部门的专业建设、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实施鼓励政策,吸引金融人才来莞工作。一是加强莞、穗、深三地金融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完善金融专才的公开招聘制度,吸引国内外金融人才来莞发展。鼓励金融企业通过设立名誉董事、战略发展顾问、投资咨询顾问等方式建立与国外金融机构和知名国际金融专家的联系、沟通渠道。二是实行金融人才流动便利化,人事、外事和公安等部门要为金融高管人员赴港澳公务、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办理多次往返签证、申办两地车牌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提供便利条件,方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莞发展。一是大力吸引东莞金融业急需的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精通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创新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对来莞发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住房、家属调入、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便利支持,切实解决金融高管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对于政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各类人才和高层管理人才实行重奖,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十、加强领导协调,推动金融强市建设

  (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健全地方金融协调制度。一是市政府成立建设东莞金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协调处理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二是定期召开全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建立与完善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大力推动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建立深圳、东莞、惠州三市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协商和落实合作事宜,完善区域资金融通网络和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加强莞港澳金融合作,加强政府在区域金融合作中的引导作用,建立区域间金融交流合作机制,制定金融合作战略规划,积极推动莞港澳金融深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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