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执法力度,努力维护辖区金融秩序。一是要把金融法治建设作为推进东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查处逃套骗汇、地下钱庄、制贩假币、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人员职务、岗位犯罪的预防和监督机制,加强重要岗位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落实对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严防操作风险。三是要充分发挥东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增强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
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防范洗钱风险。
六、积极探索金融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一)创新融资方式,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一是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二是筹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促进金融业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三是积极组建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保险公司设计专门针对小额贷款的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四是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筹建东莞外商信用担保公司和台商信用担保公司,为我市港、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五是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积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努力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服务。六是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为中小企业融资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七是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鼓励典当企业增资扩股,采用生产资料质押、动产质押等灵活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
(二)加大支持力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是大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重点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二是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开拓融资租赁、投资资金、卖方信贷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领域。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高新技术保险,中小企业保险等险种,分散中小科技企业从理论研究到新产品开发试制、再到新技术产业化这三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四是制定金融与科技相互促进的政策体系,对纳入“科技东莞”相关名单的企业适当提供利息补贴。五是积极对外借鉴经验,吸引境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出资筹建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扶持其快速发展,积极发挥其对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争取政策支持,筹建新型经济金融组织。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成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试点,引进或筹建住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私募基金、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融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中小企业发展信托基金和住房信托基金等,充分利用不同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满足东莞市多种融资需求。二是根据国家政策和东莞产业发展重点,研究设立产业转型基金等新型金融组织,推进东莞市经济社会双转型。三是争取在东莞市设立村镇银行,并由本土有实力的法人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吸收集体、民营、外资等多种成分参与,为农村金融提供多样化服务。四是制定和完善各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培育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良的知名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为东莞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创造良好条件。五是组建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坚持用创新的办法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准确定位,加快发展。
(四)积极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引导民间金融发展。一是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实施监督成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民间金融活动所形成的契约给予有效保护,解决相关的纠纷和矛盾;二是结合东莞民间资本充裕的特点,积极引导、扶持民间资本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担保与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机构、农村保险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与金融业相关的中介机构。
(五)开展外汇专项改革试点,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开展外汇专项改革等试点,争取成为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试验区域。一是抓住东莞成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的机遇,在国家外汇管理改革的框架下,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推动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二是对于开发国外资源和市场、带动出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上予以优先支持。三是鼓励商业银行巩固外汇市场优势,拓展外汇市场规模,引进和开发多种外汇市场业务,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实现套期保值,提供可靠的工具。四是探索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试点,便于外向型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五是探索开展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允许港资金融机构在东莞直接向港资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六是结合东莞地区进出口业务量大、业务品种繁多、两头在外等特点,推动服务贸易管理改革,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七、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