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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各地可参照低保标准,自行确定全额给予生活补助金,或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按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五)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要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规定由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也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给予护理补助。各地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各类专业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高水平建设省残联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研究机构。全面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优惠政策,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60%、30%、10%比例分担。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地政府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到2012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有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抓紧兴办残疾人技工学校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开展手语、盲文研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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