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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港口、铁路、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东莞市重点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等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向市重点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工作责任书、向重点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不按重点项目计划执行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重点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重点办将涉及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部门全部纳入系统监督检查,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评议,督促各部门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查处暴露出的问题,确保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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