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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而需要先期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城建规划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1、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开展方案设计的依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暂时没有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可改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2、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提前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先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及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已作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符合环评资料要求的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公建类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

  市经贸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工业、商贸、交通、信息化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核准项目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

  其他审批部门都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属社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上述项目,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缴费标准再下调10%。项目投资总额应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准。

  上述优惠待遇试行一年,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省单列解决;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重点办上报市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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