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于下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下季度首月3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视情况对重点项目作适当调整。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按年度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责成专人办理“绿色审批通道”业务,简化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必要时采取市领导挂钩督导等措施,推进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属市审批权限的各审批事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办理,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加快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下称“路条”),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