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详细情况介绍;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详细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经由市人大会议依法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