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管理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