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