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四)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五)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六)执勤灭火情况;
(七)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总结本镇街、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准备。市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考核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施。每年12月下旬,考核组对有关材料予以审核,进行考核调查、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措施: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通报表彰:
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分别排前六名的镇街政府和市职能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