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街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街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九)火灾亡人数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处置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情况。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