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兼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市各职能部门、各镇街政府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镇街政府应当与社区和镇属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监察。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市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单位、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镇街政府的责任人及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人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