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管能力。
(三)推动、指导公安现役队和镇街专职队的建设。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镇街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社区兼职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
(五)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火灾扑救,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五个基本标准(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组织消防主题电影播映等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按要求建立社区兼职消防队,并组织社区兼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演练,熟练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
(三)在社区发展以常住人口为主、流动人口为补充的志愿消防队员,组建一定规模的志愿消防队。
(四)对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组织巡查服务队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