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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力,医疗卫生、交通、环保、公安、安全生产、建设、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分季度组织协同演练。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队(站)装备;指导社区建立不少于6人的社区(村)、林场兼职消防队(以下简称社区兼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壮大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按标准落实保障经费;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配备专职消防保安员。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肩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上报。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本单位有效履行对主管行业的监管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逐级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建立消防安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本部门、主管行业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主管行业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市委宣传部、党校、公安、教育、卫生、劳动等机构和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体系,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在各类的进修、入职培训、岗位轮训中综合消防安全内容。

  (六)指导分管行业中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督促单位和企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装备和供给。

  (七)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壮大志愿者宣传阵地。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应在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新莞人等群体中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架构,广泛开展消防宣传。

  (八)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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