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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各镇街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实行镇街领导包片到社区,社区干部包片到村(居)民小组的方式,将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完善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镇街消防规划,将其纳入镇街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落实;每五年对消防规划进行修编;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中心城区、中心镇的建成区、其他镇街的商业区、工业区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含合同制消防员业务经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宣传培训、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所需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普法和就业培训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重点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从业人员、居住人员、独居老人、妇女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培训;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五)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坚持消防治安联防;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六)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社区及其兼职消防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七)成立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办公室在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整治及其他隐患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火灾死亡人数不超过有关部门下达的全年火灾控制指标;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报告火灾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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