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废止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街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政府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