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3至5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企业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科技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组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