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东莞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授予在东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