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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检会字〔2009〕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近日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麓湖会议中心召开。省检察院、省法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的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三方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的问题
  由于毒品走私案件尤其是行李夹藏、邮件快递渠道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隐蔽性,造成该类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难度较大。在认定毒品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有会议代表提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明确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认定的各种情形外,各相关部门还应将下列情形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走私毒品主观故意的参考依据:1、违反申报义务的情形。海关等口岸部门应在以往规定出入境旅客如实申报义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在出入境口岸明显位置设立多种语言文本告示,告知出入境旅客须如实申报其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等违禁品,及是否受他人委托携带行李,并告知法律责任。2、以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成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情形。主要包括:(1)由他人专门提供机票、食宿及旅游等费用;(2)为他人携带行李出(入)境,收取高额报酬或相应的利益;(3)携带的货币或有价证券、信用卡余额等不足以支付本次旅行的费用或携带的随身物品偏少,明显与旅行目的不符,或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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