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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本单位内的收集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完成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其中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含法定节假日)收集、运送一次;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天收集、运送一次。运送传染性医疗废物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送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可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移医疗废物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联单一式四联,每月一张,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核对填写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在限期内不更正的,应当拒绝运送,并向市卫生和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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