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东府办〔2009〕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保增长保红线“双保”行动,落实投资拉动、扩大内需战略,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进一步提高报市农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效率,现就调整报市农地转用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等有关规定,能够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办企业。
(二)村集体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农民公寓。
(三)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企业采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二、所需材料
各镇(街)应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申请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并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主要材料有9项:
(一)材料清单;
(二)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请示;
(三)批次报批地块地类面积统计表;
(四)批次报批地块权属面积统计表;
(五)批次报批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汇总表;
(六)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两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或带K地类);
4、受让耕地指标使用证明;
5、补充耕地指标利用台帐统计表,并附上补充耕地地块图件,提供图幅号、中心点坐标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号;
6、补充耕地有偿转让确认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