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拆除未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广告灯箱。
(二)依法拆除依附于建(构)筑物、绿化带及路灯灯杆且未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灯箱、招牌、灯杆旗等宣传品(包括借公益宣传为名,作商业宣传的广告)。
(三)依法查处道路两旁的流动商业广告灯箱。
(四)依法拆除国道、省道、市道、高速公路两侧的违章广告。
(五)依法查处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行为。
四、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调查摸底,统计上报工作于10月16日前完成。
(二)统一行动时间:10月17日至12月20日。
(三)检查验收时间:12月20日至12月31日。
五、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市管道路(东莞大道、东江大道、松山湖大道、环城路、东部快速路、西部干道、港口大道、东莞大堤)和广场的广告灯箱、灯杆旗和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的数量进行调查、统计,按已同意审批设置、可补办审批手续和必须强制拆除分类汇总备案后,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市道、高速公路两侧的违章广告数量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国道、省道两侧的违章广告数量的调查、统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由市交通局负责按已同意审批设置、可补办审批手续和必须强制拆除分类汇总备案后,移交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到市交通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对不能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公路局积极配合。
(四)市区四个街道、寮步镇负责对本辖区范围的违章户外广告、广告灯箱、灯杆旗和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甄别和分类定性,并按已同意审批设置、可补办审批手续和必须强制拆除分类汇总备案后,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灯箱、灯杆旗和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可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到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对不能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不拆除的,报市政府批准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