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各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及管理单位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搭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自愿选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由司机自愿选择。出租车汽车管理单位和代收代支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按实际支出手续,向司机公开收支情况,不得从中牟利。各部门及企业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收取各类协会会员费、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酒店入场费和入场卡工本费等费用;行政管理部门由于行业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各种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如车辆座套费、车辆座套清洗费、顶灯费、车身喷字费、司机服装费、GPS安装(管理)费、税控计价器安(改)装费等,全部由出租汽车企业承担,对其中符合有关规定,合理合法的费用,由市物价局审核后列入承包费成本中。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油改气”过程中各种费用的管理,对改装费、检测费等费用进行甄别,如带有强制性或垄断性质的,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中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收费措施。市物价局要依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综合考虑出租汽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成本的变动以及行业管理需要等因素,及时检讨我市现行的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和措施,适时调整承包费标准。市公交优先办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公的”投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规范“公的”经营权和投放对象,解决经营权有偿使用等,确保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费政策执行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持行业稳定,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为此,由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做好信息反馈。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与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