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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9〕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意见

  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城市的重要窗口行业,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最近国内部分城市出现了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恶性罢运事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防止类似事件在我市上演,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现就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24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2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国家已公布取消的以及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列入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不得变相收费。凡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取对象和举报电话。市物价局对举报查实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认真纠正和查处。

  三、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所收取的检验费,在项目和标准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禁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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