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阳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豫人保〔2009〕251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企业的退休人员:
(一)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二)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三)在本地的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四)其它关闭破产撤销企业。
第三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地方政府尽责、中央补助奖励、省市重点帮助、坚持企业清算、基金结余适当调剂”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资。
第五条 根据上述原则,市直调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4007万元,将经过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联席会议审核认可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清算标准,由按照宛政〔2000〕100号文件规定而核算的23600元相应降为18100元。各县(市、区)可按此清算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在破产时,首先应按宛政〔2000〕100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所得、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等渠道,按调整后的清算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